离婚后对方不让探视孩子该怎么办?
我和配偶离婚了,孩子判给了对方。可对方却不让我见孩子,我心里特别难受,也很担心孩子。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有什么办法能保障自己探视孩子的权利?法律上对此是怎么规定和处理的?
展开


首先,要知道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的 。 探视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它是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和孩子保持联系、会面、交往以及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这种权利基于父母与子女的亲权关系产生,是一种身份权。 如果遇到对方不让探视孩子的情况,第一步可以尝试和对方沟通协商。双方可以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目的,协商确定探视的方式和时间。 要是协商不成,那么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在综合考虑子女的年龄、父母的居住地点、工作性质、身体和精神的健康状况、个人品德等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做出判决 。 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不履行有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不过,法院在强制执行时,主要是对不履行义务的一方进行教育,责令其履行义务。要是经责令后仍不履行义务,可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但要注意,如果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院也会依法中止探望,等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