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后男方不让女方看孩子该如何处理?

我和男方离婚了,孩子判给了他。可现在他不让我看孩子,我心里特别难受,也很担心孩子。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有什么办法能保障自己看孩子的权利,法律上是怎么规定和处理这种情况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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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如果离婚后男方不让女方看孩子,以下是一些可行的处理办法。首先要知道,法律赋予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遇到这种情况,女方可以先尝试与男方协商。大家心平气和地坐下来,把自己想见孩子的想法和理由说清楚,看看能否达成一致。毕竟协商解决对孩子的影响相对较小。 要是协商不成,女方可以寻求第三方调解。比如找居住地的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向他们说明情况,请求他们从中调解,促使男方配合女方行使探望权。 若调解也没有效果,女方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之前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对孩子的探视权有规定,但男方不履行,女方可以在收集相关证据的前提下,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若之前没有相关判决或协议,女方可以以孩子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要求法院来决定自己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强制执行一般只会采取排除妨碍措施,比如对拒不协助的个人或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而不会对孩子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总之,女方要积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探望孩子的权利。 相关概念: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协助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帮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实现探望权。 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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