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男方不给看孩子该如何处理?
我和男方离婚了,离婚协议里明确写了我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可现在男方却各种推脱不让我见孩子。我心里特别难受,也很担心孩子。我想知道面对这种情况,我具体能采取什么办法来保障自己看孩子的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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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如果男方不给看孩子,首先要知道,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遇到男方不给看孩子的情况,第一步可以尝试和男方友好协商 ,心平气和地沟通,讲清楚你看孩子对孩子成长的重要性,争取他能主动配合,让你顺利看望孩子。 要是协商不行,第二步可以申请调解。可以请求居住地的社区委员会或者村务委员会帮忙从中调解,这些组织比较了解当地情况,有可能帮助你们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看孩子的问题。 若调解也没有效果,第三步就要考虑搜集证据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证据可以包括你们之前关于探视的沟通记录、离婚协议等。向当地法院提起探望权诉讼,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比如孩子的年龄、生活状况等,判决探望的时间、方式等。 如果法院判决后,男方还是不配合,不让看孩子,那么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过要注意,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个人和单位,不是孩子本身。法院一般会采取拘留、罚款等手段,促使男方履行协助义务,但不会直接干预孩子的人身和探望行为。 另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相关概念: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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