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级伤残的赔偿金怎么计算?


八级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涉及多个方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首先,八级伤残赔偿金主要包括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残疾赔偿金是八级伤残赔偿中的重要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其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0年 × 30%(八级伤残赔偿系数)。这里的30%就是八级伤残对应的赔偿系数,不同的伤残等级有不同的赔偿系数,八级伤残相对应的就是30%。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要综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不同地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标准也有所不同。在主张八级伤残赔偿金时,您需要收集好相关的证据,如医疗费用票据、误工证明、伤残鉴定报告等,以便在索赔过程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