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后对方不给探望孩子会怎么判?

我和配偶离婚了,孩子判给了对方,但是对方却不让我探望孩子。我心里特别难受,也很担心孩子。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怎么判决?是直接强制让我能探望,还是有其他的考虑因素呢?我不太懂这方面法律,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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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首先要明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如果在离婚诉讼期间就出现一方拒绝另一方探视子女的情况,要是行使探视权可能会对子女的心理及身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那么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裁定暂时终止该项权利;等相关阻碍因素消除之后,再恢复探视权。 要是不存在上述不利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法院会依法判决赋予探视权,并明确规定具体的探视时间和方式。如果在离婚时双方已达成关于探视权的协议且该协议在判决书中得到确认,那就须按照判决书予以执行。若抚养孩子的一方未能履行协助义务,另一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指出,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法院判决时首先会尊重父母双方能达成的关于探视权的协议。如果协议不成,会综合多方面因素,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来确定探视权以及具体的探视时间、方式等。如果一方阻碍探视,另一方通过诉讼解决,法院会根据情节采取相应措施保障探视权实现,但不会直接对孩子强制执行。 相关概念: 协助义务:就是抚养孩子的一方有责任帮助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实现探望孩子的权利。 中止探望:当探望行为可能对孩子身心健康产生不好影响时,法院依法暂停探望权利的行使。 强制执行:通过法律强制手段要求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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