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推定是怎样的?


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推定是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当受害人难以证明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责任,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则推定因果关系成立。 在传统的侵权责任认定中,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原告需要证明被告的行为与自己受到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然而,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科技的局限性以及信息的不对称等原因,受害人往往很难完成这一举证责任。例如,污染物在环境中的扩散、转化过程十分复杂,损害结果可能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受害人很难准确判断和证明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引入了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推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现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替代)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在环境侵权纠纷中,受害人只需证明加害人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以及自己受到了损害,而加害人需要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加害人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法院将推定因果关系成立,加害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推定制度的意义在于,它降低了受害人的举证难度,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使受害人在环境侵权纠纷中更有可能获得司法救济。同时,这也促使加害人更加谨慎地对待自己的环境行为,加强环境保护意识。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受害人可以随意主张环境侵权,受害人仍然需要对加害人的污染行为和自己的损害结果进行初步的证明。此外,加害人如果能够证明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等,也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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