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纠纷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


在环境侵权纠纷中,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有着独特的规定。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我们需要明白什么是证明责任。简单来说,证明责任就是在打官司的时候,哪一方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拿不出足够的证据,就要承担可能败诉的后果。 在一般的民事纠纷里,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说,谁提出了一个主张,谁就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这个主张是对的。比如,张三说李四借了他的钱没还,那么张三就需要拿出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来证明李四确实借了钱。 但是,在环境侵权纠纷中,这个原则有了特殊的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意味着,在环境侵权纠纷里,受害人只需要证明以下几点: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行为;二是自己受到了损害。 而行为人(也就是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一方)则需要承担更重的证明责任。他们需要证明两件事:第一,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比如说,是因为不可抗力导致的污染,并且行为人已经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可能就不需要承担全部责任。第二,自己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比如,企业排放的污染物不会导致受害人所患的疾病。 这种证明责任分配原则的特殊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环境侵权的复杂性和受害人举证的困难。环境侵权往往涉及到专业的科学知识和复杂的技术问题,受害人很难收集到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行为人的行为与自己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法律做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让环境侵权者不能轻易逃避责任。 总之,在环境侵权纠纷中,受害人证明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行为人证明免责情形和无因果关系,这样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有助于平衡双方的利益,促进环境侵权纠纷的公正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