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侵犯公民信息犯罪提供设备会定什么罪名?
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把设备借给了别人,后来才知道对方用这设备去实施侵犯公民信息犯罪了。我现在特别担心,想知道像我这种为侵犯公民信息犯罪提供设备的情况,在法律上会被定什么罪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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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为侵犯公民信息犯罪提供设备可能会涉及到不同的罪名认定,这主要取决于提供设备者的主观故意和行为性质。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等情形的犯罪行为。如果提供设备者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且明知该设备被用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却不履行管理义务,可能构成此罪。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若提供设备者明知他人利用该设备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仍为其提供设备,就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再者,若提供设备者与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也就是事先通谋,那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他们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共同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以及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对于“明知”的判断,不能仅仅依据提供设备者的口供,司法机关会综合多方面的因素来认定,比如交易价格是否明显异常、设备的使用方式是否符合常规、提供者是否收到过相关警告等。如果确实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提供了设备,一般不会被认定为犯罪,但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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