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有什么担保功能?
我手里有一些公司股权,最近考虑把股权质押出去获得资金。但我不太清楚股权质押能起到什么样的担保作用,它是怎么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呢?希望了解一下股权质押的担保功能具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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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是指股东将自己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一种行为。简单来说,就是股东把股权交给债权人,以此保证自己会履行债务。如果股东到期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有权对质押的股权进行处置,比如拍卖、变卖等,用所得的款项来偿还债务。 股权质押的担保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具有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这里的股权质押也适用类似的优先受偿规则。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债权人)可以就质押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股权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意味着在众多债权人中,质权人有优先获得赔偿的权利,大大降低了债权人的风险。 其次,具有物上代位性。当质押的股权因意外事件、征收等原因灭失或者被征收时,质权人有权就该股权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这一规定在《民法典》中也有体现,它保障了质权人的利益不会因为股权的意外灭失而受到损失。例如,如果质押的股权所在公司因政府征收而获得了一笔补偿金,质权人可以就这笔补偿金优先受偿。 再者,股权质押还有追及效力。即便质押的股权被转让给了第三人,质权人的质权并不因此而消灭,质权人仍然可以对该股权行使质权。也就是说,不管股权流转到谁的手中,只要质押关系存在,质权人就有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股权进行处置。 最后,股权质押可以促使债务人积极履行债务。由于债务人知道如果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处置质押的股权,这会给债务人带来一定的压力,从而促使其按时履行债务。这种担保功能不仅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也维护了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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