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本要件是什么?


要弄清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本要件,首先我们得知道什么是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简单来说,就是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一些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的手段,去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第一个要件是主体要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主要是经营者。这里的经营者,就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也就是说,如果不是以经营者身份实施的行为,一般就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比如一个普通消费者之间的私下交易纠纷,就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范畴。 第二个要件是行为要件。经营者实施的行为必须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多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像混淆行为,就是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让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商业贿赂行为,是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等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虚假宣传行为,是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只要经营者实施了这些法律禁止的行为,就满足了行为要件。 第三个要件是损害后果要件。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会给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带来损害。这种损害既可能是直接的经济损失,比如因为竞争对手的虚假宣传,导致自己的商品销量下降,利润减少;也可能是间接的损害,比如商业信誉受损。不过,有时候即使没有实际发生损害后果,但行为具有造成损害的可能性,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四个要件是因果关系要件。就是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所受到的损害,必须是由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导致的。如果两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就不能认定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比如,一家企业商品销量下降可能是因为自身产品质量问题,而不是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那就不能认定竞争对手存在不正当竞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