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性垄断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我在一家小公司上班,感觉市场上有些企业好像受到了行政方面的支持,形成了一种垄断的局面。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看,行政性垄断的构成要件到底有哪些呢?我想弄清楚这个,看看市场上的情况符不符合行政性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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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方面,行政性垄断的实施主体是特定的。它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比如说地方政府部门,它们本应履行公共管理职责,但如果在某些行为中利用自身行政权力限制竞争,就可能成为行政性垄断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这里明确限定了行政性垄断主体的范围,目的是规范这些主体的行为,防止其滥用权力破坏市场竞争秩序。 行为要件上,要求实施主体有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滥用行政权力是指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常见的表现形式有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等。例如,某地方政府要求当地的公用企业只能采购本地一家企业生产的设备,这就是典型的滥用行政权力行为,排除了其他外地企业参与竞争的机会。 结果要件方面,该行为必须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也就是这种行政权力的滥用对市场竞争造成了实质性的不利影响,使得市场竞争无法正常开展,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比如,因为地方政府的保护措施,外地优质企业无法进入本地市场,本地企业缺乏竞争压力,创新动力不足,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难以提高,最终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总之,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构成要件,才能认定构成行政性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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