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分割有异议的情况下能先判离婚吗?


在财产分割有异议的情况下,是有可能先判离婚的。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离婚和财产分割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离婚主要是指解除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而财产分割则是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了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即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也就是说,法院判决离婚的关键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不是财产分割是否达成一致。 其次,如果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即使双方对财产分割存在异议,法院也可以先判决离婚。对于财产分割问题,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如果财产分割问题比较复杂,法院可能会在离婚判决中暂不处理财产分割,而是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解决财产分割问题。例如,有些财产涉及到第三人的权益,或者财产的价值需要进一步评估等情况。 另外,如果法院认为财产分割问题与离婚问题紧密相关,并且可以一并处理,法院也会在判决离婚的同时,对财产分割作出判决。法院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所以,财产分割有异议时,法院是否先判离婚,主要取决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当事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积极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时也可以就财产分割问题与对方进行协商或者等待法院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