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证据包括哪些?


行政复议的证据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材料。这些证据对于复议机关查明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复议决定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复议的证据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书证,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比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许可证、执照等,它们上面记载的内容可以直接反映行政行为的相关情况。 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物理性质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例如被行政机关查封、扣押的物品,这些物品本身的状态、数量等都可能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 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比如现场的监控录像、当事人之间的电话录音等,它们能够直观地记录事件发生的过程。 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数据在行政复议中也越来越重要。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复议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可以是行政行为的当事人,也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人员。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是指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就案件的有关情况向复议机关所作的说明。由于当事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复议机关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比如对产品质量、伤情等进行的鉴定,鉴定意见可以为复议机关提供专业的参考依据。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复议机关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勘验检查后所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现场情况所作的记录。这些笔录能够客观地反映现场的实际情况。 在行政复议中,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复议机关会对证据进行审查核实,只有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