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复议证据包括哪些并如何明确?

我申请了行政复议,但是不太清楚行政复议的证据具体都包含啥,也不知道该怎么去明确这些证据。我想知道哪些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以及要通过什么方式和标准来确定这些证据是有效的,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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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证据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能够证明行政复议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它是行政复议机关查明案件事实、作出正确复议决定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几类:第一类是书证,这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比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证书等,它们以书面形式记录了行政行为的相关内容,是很重要的证据类型。 第二类是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例如在涉及产品质量的行政处罚复议案件中,被处罚的产品本身就是物证,通过对产品的质量、规格等特征的检查,可以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理。 第三类是视听资料,它是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像执法现场的录像、当事人之间的通话录音等,能够直观地反映事件发生的过程。 第四类是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电子数据在行政复议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第五类是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复议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通常是了解案件事实的第三方,其证言可以为复议机关提供新的线索和信息。 第六类是当事人的陈述,即行政复议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复议机关所作的叙述和说明。当事人作为案件的直接参与者,他们的陈述对于了解案件全貌有很大帮助,但由于其立场的原因,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第七类是鉴定意见,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比如在涉及医疗事故的行政复议中,医疗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就可以作为重要证据。 第八类是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现场情况所作的书面记录。这些笔录能够客观地反映现场的实际情况。 要明确行政复议证据,首先,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人需要在提出复议申请时或者在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被申请人则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其次,证据要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真实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虚构或伪造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内在的联系,能够对案件的证明起到一定的作用;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方式、形式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特性的证据,才能被复议机关采纳。 最后,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证据时,会根据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各个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等进行综合判断。如果当事人对证据的收集、提交等方面存在疑问,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或者向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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