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后证据是否可以要回?
我之前提交了一些证据用于行政复议,现在行政复议程序差不多结束了,我有点担心这些证据的归属问题。不知道在行政复议结束之后,我能不能把自己提交的这些证据要回来呢?我挺看重这些证据的,所以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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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复议中,关于证据能否要回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行政复议是什么。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在这个过程中,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证明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的关键材料。 对于一些原件类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规定,申请人一般是可以要求要回的。因为原件通常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对于申请人来说可能有其他重要用途,比如在后续可能出现的行政诉讼等程序中还需要使用。而且,行政复议机关在收集证据时,也应该遵循妥善保管、及时归还的原则。如果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对原件进行了复印、扫描等固定证据的操作,在复议结束后,就应当将原件归还给申请人。 然而,对于一些经过特殊处理或者无法归还的证据,比如易腐坏的物品、已经在鉴定过程中消耗掉的物品等,申请人就不能要回原物了。但行政复议机关应该对这类情况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的鉴定报告、处理记录等材料,以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同时,行政复议机关在处理证据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如果申请人对证据的处理有异议,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申诉。总之,行政复议后大部分情况下原件证据是可以要回的,但特殊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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