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吗?
我申请了行政复议,但是不太清楚在这个过程中自己需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要是需要的话,不知道具体要证明哪些方面;要是不需要,又担心会影响复议结果。想问问专业人士,行政复议中到底需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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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复议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复议结果的走向。下面来详细说说行政复议中的举证责任情况。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被申请人(通常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这意味着行政机关要拿出证据来证明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合法且合理的。因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掌握着相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它有能力提供这些证据。例如,行政机关对某商家作出了罚款的处罚决定,那么它就需要提供该商家存在违法行为的证据,以及作出罚款所依据的法律条文等。 不过,申请人(也就是申请行政复议的一方)也并非完全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申请人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比如,申请人主张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违法,那么就需要证明自己曾经向行政机关提出过相应的申请;或者申请人要求行政赔偿,就需要证明自己因行政行为受到了损害以及损害的程度等。 所以,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承担主要举证责任,但申请人在特定情形下也有举证义务。申请人在申请复议时,要清楚自己在哪些情况下需要提供证据,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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