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非因自身原因没有参加到他人之间的审判程序,针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生效裁决对其不利部分予以撤销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从上述规定可知,第三人撤销之诉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主体方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必须是适格的第三人。这里的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全部或者部分独立请求权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虽然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其次,程序方面,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这意味着第三人没有参与之前的诉讼程序不是由于自己的过错导致的。比如,第三人不知道该诉讼的存在,或者因为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参加诉讼等情况。 再者,实体方面,要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并且损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权益。也就是说,第三人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生效法律文书存在错误,而且这种错误对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最后,时间方面,第三人需要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六个月是除斥期间,一旦超过这个期限,第三人就不能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