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抓赌博需要什么证据?


警察抓赌博时,需要收集一系列能够证明赌博行为存在的证据。证据是指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在赌博案件中,这些证据的种类多样。 首先是物证,它是能够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在赌博案件里,像用于赌博的赌具,例如扑克牌、麻将、骰子等,以及赌资,也就是参与赌博所使用的金钱,这些都属于物证。这些物品是赌博行为直接使用的,能够直观地反映出赌博活动的存在。 其次是书证,即通过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品。比如记录赌博输赢情况的账本、纸条等,它们记录了赌博活动中的关键信息,如参与人员、输赢金额等,对于认定赌博行为和赌博情节具有重要作用。 证人证言也是重要的证据类型。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就是证人证言。在赌博案件中,现场的围观者、发现赌博行为的群众等都可以作为证人,他们的证言能够描述赌博发生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赌博方式等情况,为案件提供重要线索。 视听资料同样不可忽视,它是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像监控摄像头拍摄到的赌博现场画面、现场的录音等,能够直观地呈现赌博的过程和场景,具有很强的证明力。 电子数据是随着信息技术发展而出现的证据形式,它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在赌博案件中,例如赌博人员之间用于交流赌博事宜、转账赌资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都可以作为认定赌博行为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也就是说,警察所收集的这些证据都要经过严格的审查核实,确定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后,才能在司法程序中作为认定赌博行为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