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扬恐怖极端主义罪需要什么证据?
我可能涉及一个宣扬恐怖极端主义罪的案件。我不太清楚这类案件需要哪些证据来认定罪行。我想知道是言语方面的证据,还是其他物品、行为方面的证据能起作用,这些证据在法律上是如何被认可的,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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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扬恐怖极端主义罪,是指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 在认定宣扬恐怖极端主义罪时,需要的证据是多方面的。从证据类型上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具体到宣扬恐怖极端主义罪,物证方面,可能包括宣扬恐怖极端主义的物品,比如印有相关极端思想图案的旗帜、标志等。书证如制作、散发的宣扬恐怖极端主义的图书、传单等。证人证言可以是目睹犯罪嫌疑人宣扬恐怖极端主义行为的人的陈述。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在这类案件中尤为重要,比如犯罪嫌疑人在网络上发布的宣扬恐怖极端主义的视频、音频、文章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也能为案件提供重要线索,但不能仅凭口供定罪,必须有其他证据相佐证。鉴定意见可以用于判断相关物品、资料是否属于宣扬恐怖极端主义的范畴。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则可以对现场、物品等情况进行记录和固定。 司法机关在认定时,会根据这些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综合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宣扬恐怖极端主义罪。并且这些证据都要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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