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恐怖活动和宗教极端犯罪案件有哪些证据指引?


在办理恐怖活动和宗教极端犯罪案件时,证据指引是非常重要的,它能帮助司法机关准确、合法地收集和运用证据,认定犯罪事实。 首先,关于证据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在恐怖活动和宗教极端犯罪案件中,这些证据类型都可能涉及。比如,物证可能包括恐怖活动使用的武器、爆炸物等;书证可能有宣扬宗教极端思想的书籍、传单等;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可能是相关的视频、音频文件以及网络聊天记录等。 其次,对于证据的收集。收集证据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严禁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在恐怖活动和宗教极端犯罪案件中,由于其特殊性,证据收集可能涉及到一些特殊的侦查手段,如技术侦查措施,但这些措施也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再者,证据的审查和判断。司法机关在审查证据时,要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特性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对于恐怖活动和宗教极端犯罪案件,要重点审查证据是否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恐怖活动或者宣扬了宗教极端思想等犯罪行为。比如,对于宣扬宗教极端思想的书证或视听资料,要审查其内容是否确实具有极端、恐怖的性质,以及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联程度。 最后,证据的运用。在认定犯罪事实时,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也就是说,各个证据之间要相互印证,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的结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在恐怖活动和宗教极端犯罪案件中,同样要遵循这一原则,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