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有哪些工作指引?


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简单来说就是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可能涉嫌犯罪时,将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处理的工作衔接机制。它能确保违法行为得到应有的惩处,避免以罚代刑等情况发生。 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在工作指引方面,首先行政执法机关在日常执法中要做好证据收集和固定工作。证据的形式和收集程序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要求,这样移送的证据才能在刑事司法程序中被认可。例如,在收集书证、物证时,要保证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 其次,当发现违法行为可能涉嫌犯罪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经审批决定移送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其中,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人民检察院则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进行监督,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而不移送的,或者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情况进行法律监督,确保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