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连接有哪些最新规定?


行刑衔接,简单来说就是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连接。它是指当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某些案件已经不仅仅是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是可能触犯了刑法时,要将案件从行政执法程序移送到刑事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在我国,关于行刑衔接有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和制度保障。《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是行刑衔接方面的重要法规。该规定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行政执法机关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同时,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其中,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立案标准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 此外,人民检察院也在行刑衔接中发挥着重要的监督作用。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实施监督,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或者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法律监督,要求相关机关说明理由并进行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