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行刑衔接有什么规定?
我从事环保相关工作,在处理一些环境资源违法案件时,不太清楚什么时候该按行政处罚处理,什么时候要移交给司法机关进行刑事处罚。想了解一下环境资源行刑衔接到底有哪些规定,具体的衔接程序和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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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行刑衔接指的是在处理环境资源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时,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进行有效的衔接,确保违法行为在不同严重程度下都能得到恰当处理。当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时,由行政执法机关依据相关行政法规进行行政处罚;而当违法行为达到一定严重程度,触犯刑法时,则要将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进行刑事处罚。 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走私罪等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走私罪等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同时,《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也对行刑衔接工作机制进行了完善。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检查时,若发现环境资源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决定移送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移送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其中,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此外,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活动和公安机关对移送案件的立案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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