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文号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行政执法相关事务时,涉及到将涉嫌犯罪的案件进行移送,但不清楚相关规定的文号。我想知道这个文号具体是多少,以便我准确查阅和遵循相关规定,避免在工作中出现合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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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主要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该规定于2001年7月9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公布,根据2020年8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修订。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是为了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惩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其他罪,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而制定的。这个规定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当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 它详细规定了移送的标准、程序、期限等内容。比如规定了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此外,对于公安机关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后的处理程序、法律责任等也都有相应的规定。该规定对于规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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