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打医疗官司中应准备哪些证据?


在医疗官司中,证据是患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要素。以下为您详细介绍患者在打医疗官司时应准备的证据类型及其法律依据。 首先是病历资料。病历资料是医疗过程的重要记录,涵盖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手术记录、检查报告等。这些记录详细记载了患者的病情、诊断、治疗过程等信息。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病历资料能够直观反映医疗行为的过程和患者的状况,是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的重要依据。 其次是医疗费用凭证。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等各种费用的票据。这些凭证可以证明患者因医疗行为所支出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费用是患者的直接经济损失,是要求医疗机构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费用凭证是必不可少的证据。 再者是证人证言。如果有其他患者、家属或在场人员目睹了医疗过程中的某些情况,他们的证言可以作为证据。证人应能够清晰地描述所看到的事实。在法律程序中,证人证言可以帮助法官更全面地了解事件经过。不过,证人证言的证明力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此外,还有视听资料。例如患者在就医过程中拍摄的照片、视频等。这些视听资料可以直观地展示医疗现场的情况、患者的状态等。但视听资料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 最后是鉴定意见。当涉及医疗过错、因果关系等专业问题时,往往需要进行医疗鉴定。医疗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具有较高的证明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鉴定意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患者可以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损害鉴定,以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总之,患者在打医疗官司时,应尽可能全面地收集和准备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