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和扣押应该用哪个?


在法律事务中,证据保全和扣押是两种不同的措施,它们各自适用于不同的情况。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两者的区别以及如何选择。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证据保全。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当证据可能会消失或者以后很难拿到手的时候,通过法律手段把证据保存下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方法通常有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 接着,我们看看扣押。扣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等强制扣留的一种措施。它主要是为了保证司法机关对案件的顺利侦查、审判,防止涉案物品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那么,该如何选择呢?如果是在民事案件中,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以便在诉讼中能够更好地证明自己的主张,那么通常可以考虑申请证据保全。而如果涉及刑事案件,司法机关为了保证侦查、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对涉案的物品、文件等采取的强制扣留措施,一般就是扣押。 总之,证据保全和扣押虽然都有保存物品的作用,但它们的适用范围、主体和目的都有所不同。在实际运用中,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来选择合适的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