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琐儿童罪的证据标准是什么?


猥琐儿童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明确其证据标准对于准确打击犯罪、保护儿童权益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猥琐儿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这里的“猥亵”,通俗来讲,就是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比如抠摸、亲吻、搂抱等。 对于猥琐儿童罪的证据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证据: 一是物证。物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比如在猥亵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与儿童身体接触可能留下的毛发、皮屑、血迹等生物样本;儿童所穿衣物上可能存在的污渍、破损等痕迹,这些都可能成为证明犯罪发生的重要物证。 二是书证。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例如,犯罪嫌疑人与儿童之间的聊天记录,如果其中包含有猥琐意图的言语或暗示,就可以作为书证使用;还有儿童写下的关于被猥琐经过的日记等,也具有一定的证明作用。 三是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比如现场目睹犯罪行为发生的其他儿童、成年人的证言;儿童向老师、家长讲述被猥琐情况时,老师和家长的证言也属于证人证言。需要注意的是,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如果故意作伪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是被害人陈述。这是指儿童作为被害人,就其遭受猥亵的具体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叙述。由于儿童的认知和表达能力有限,在询问时,司法机关会采取适合儿童特点的方式进行,以确保能够准确获取真实的陈述。 五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是否实施了猥亵行为以及具体过程的交代和说明。不过,不能仅仅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来定罪,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六是鉴定意见。在一些案件中,可能需要对儿童的身体状况进行鉴定,比如是否存在身体损伤、精神状态是否受到影响等。专业的鉴定机构会出具鉴定意见,这些意见可以为案件的定性和量刑提供科学依据。 七是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司法机关对犯罪现场进行勘验、对儿童身体进行检查等形成的笔录,以及组织儿童或证人进行辨认的笔录等,都属于这类证据。这些笔录能够客观记录案件的相关情况,对于查明事实真相具有重要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要认定猥琐儿童罪,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也就是说,所有的证据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相互印证,排除其他可能性,从而确凿地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猥琐儿童的行为。 总之,在处理猥琐儿童罪案件时,司法机关会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各种证据,确保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切实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