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数个有期自由刑中部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该如何执行?

我涉及一起案件,法院判决了数个有期自由刑,其中部分还附加了剥夺政治权利。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具体该怎么执行,是一起执行还是分开执行呢?执行的期限又是怎么算的?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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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加刑执行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数个有期自由刑中部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问题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些基本概念。有期自由刑就是罪犯会在一定期限内被限制人身自由,像有期徒刑就属于有期自由刑。而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它限制了罪犯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比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等。 当出现数个有期自由刑,并且其中部分附加了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时,执行规则有一定的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对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限计算,若犯罪分子被判处数个有期自由刑且部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在主刑执行期间,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当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如果有多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根据规定,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例如,犯罪分子被判处两个有期徒刑,一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另一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那么合并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就是5年。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司法机关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操作。执行机关会对罪犯的政治权利进行限制和监督,确保刑罚的正确实施。同时,罪犯本人也应当清楚自己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权利和义务,遵守相关规定。总之,数个有期自由刑中部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是有明确法律规定和严谨执行程序的,以保障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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