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的行使期限是怎样的?


在法律领域,宣告婚姻无效是一项严肃的法律程序,涉及到婚姻关系的合法性认定。而请求权的行使期限对于能否成功宣告婚姻无效至关重要。下面我们详细探讨宣告婚姻无效请求权的行使期限相关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哪些情况下婚姻会被宣告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对于这几种不同的无效婚姻情形,请求权行使期限也有所不同。 对于重婚这种情况,由于重婚严重违反了我国的婚姻制度,侵害了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所以只要重婚的事实一直存在,请求权人就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因为重婚的违法状态处于持续之中,不存在时效限制的问题。比如张三在已经和李四结婚的情况下,又和王五登记结婚,那么李四或者王五在发现重婚事实后的任何时候,都可以向法院请求宣告张三与王五的婚姻无效。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而结婚的,这种婚姻自始无效。请求权人行使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没有时间限制。只要发现双方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就可以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这里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指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例如,甲和乙是表兄妹,他们登记结婚后,不管经过了多长时间,只要有人发现并提出请求,法院查证属实后,都会宣告他们的婚姻无效。 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的情况,请求权的行使期限比较特殊。根据法律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后,不得再以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也就是说,请求权应当在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消失前行使。比如,男方结婚时只有19岁,女方20岁,按照法律规定男方未到法定婚龄。但当男方达到22岁后,就不能再以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了。 此外,请求权人需要注意的是,行使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总之,宣告婚姻无效请求权的行使期限因不同的无效婚姻情形而有所区别。请求权人要根据具体情况,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行使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处理婚姻相关法律事务时,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