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权行使中应注意哪些实效?


在法律领域,追索权是指当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对于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可以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利。而在行使追索权时,实效问题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这里面的“票据权利时效”就是我们所说的实效。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不同情况下的追索权实效是不同的。比如,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实效是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这意味着,如果持票人在被拒绝承兑或付款后的六个月内没有行使追索权,那么这项权利就会消灭。 举个例子来说,小张持有一张汇票,在汇票到期时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结果被拒绝。此时,小张就拥有了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如果小张在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来行使这个追索权,那么六个月之后,他就不能再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了。 再来看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其时效是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假设小李作为背书人,在被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后进行了清偿,那么小李就获得了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小李必须在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行使这个再追索权,否则权利也会消灭。 超过实效行使追索权会产生严重的后果。一旦时效经过,持票人就丧失了票据权利。也就是说,持票人不能再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向其前手要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等。不过,持票人仍然有可能基于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来主张自己的权利,但这与票据追索权是不同的概念,且在举证等方面可能会面临更大的困难。 在行使追索权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实效来进行操作。要及时关注票据的相关情况,在出现被拒绝承兑或付款等法定情形时,尽快行使自己的追索权,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如拒绝证明等,以便在行使追索权时能够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