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性过失金融犯罪是否存在?


在探讨选择性过失金融犯罪是否存在之前,我们先来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犯罪。而金融犯罪则是发生在金融活动过程中的,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对于选择性过失金融犯罪是否存在,目前在学界存在较大的争议。从传统的刑法理论来看,过失犯罪的成立通常要求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具有过失的心理态度,并且危害结果是较为明确和特定的。然而,‘选择性’意味着存在多种可能性,这与传统过失犯罪所要求的相对明确的危害结果有一定的冲突。 在我国现行的金融犯罪相关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明确提出‘选择性过失金融犯罪’这一概念。我国《刑法》分则中关于金融犯罪的规定,主要是围绕故意犯罪来设定的。例如,《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这显然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认定犯罪需要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对于金融犯罪而言,主观方面的故意或过失对于定罪量刑起着关键作用。如果承认选择性过失金融犯罪的存在,在司法认定上将会面临很大的困难。因为要准确判断行为人对于多种可能的危害结果是否存在过失,以及如何确定其责任范围,是非常复杂的问题。 有观点认为,所谓的‘选择性过失金融犯罪’可能是在特定的复杂金融场景下,对一些模糊的犯罪现象的一种不恰当的概括。在实际情况中,可能是由于金融活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导致表面上看起来存在一些介于故意和过失之间的行为,但这些行为可能更适合用现有的故意犯罪或过失犯罪理论来解释。 总的来说,目前并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和实践支撑来认定选择性过失金融犯罪的存在。在金融犯罪的认定和处理上,还是应当依据现有的明确法律条文和成熟的刑法理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