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名词如何解释?
毒品犯罪是一个统称,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下面为你详细解释一些常见的毒品犯罪名词。 首先是“毒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接着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毒品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运输毒品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将毒品从此地转移到彼地;制造毒品是指使用毒品原植物而制作成毒品。《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还有“非法持有毒品罪”,它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再说说“容留他人吸毒罪”,即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另外,在毒品犯罪中还涉及“主犯”和“从犯”。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