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结事实婚且生育子女后又与其他人结法律婚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


在探讨先结事实婚且生育子女后又与其他人结法律婚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相关概念。 事实婚,通俗来讲,就是男女双方没有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的人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一种婚姻状态。而法律婚,就是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从而确立的婚姻关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我国,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也就是说,在这个时间节点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法律是予以承认的。如果在这个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了重婚罪。因为在法律看来,前一个事实婚姻是具有婚姻效力的,此时该方已经处于“有配偶”的状态。 而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这意味着,在这个时间之后形成的所谓“事实婚”,在法律上不被认定为婚姻关系。所以,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先形成事实婚且生育子女,后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这种情况通常不构成重婚罪。因为前一个“事实婚”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婚姻效力,该方在法律层面处于“无配偶”的状态。 不过,虽然这种情况在刑法上可能不构成重婚罪,但在民事方面,可能会涉及到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一系列问题。例如,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综上所述,先结事实婚且生育子女后又与其他人结法律婚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需要根据事实婚形成的时间来判断。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后续再与他人结婚可能构成重婚罪;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之后形成的事实婚,通常不构成重婚罪,但仍需处理好相关的民事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