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有什么特征?


电子合同是随着互联网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合同形式,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的特征。 首先,电子合同具有订立环境的虚拟性。传统合同的订立通常是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进行,或者通过邮寄等方式完成签字盖章等手续。而电子合同是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中订立的,双方当事人可能并不需要实际见面,而是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来达成合意。例如,在电商平台上购物,消费者点击“提交订单”按钮,就相当于与商家订立了一份电子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这就从法律层面认可了电子合同订立环境的虚拟性。 其次,电子合同的载体具有电子化特点。传统合同一般以纸质文件作为载体,而电子合同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储在计算机系统或其他电子设备中。这些电子数据可以通过网络进行传输和存储,具有易保存、易复制、易修改等特点。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风险,比如数据可能会被篡改、丢失等。为了保障电子合同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法律规定了电子签名等技术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再者,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具有自动化特征。在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很多环节可以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完成。例如,在一些在线交易平台上,当消费者选择商品并提交订单后,系统会自动生成合同条款,并要求消费者确认。一旦消费者点击确认,合同即成立。这种自动化的订立过程提高了交易效率,但也可能导致一些问题,比如消费者可能没有充分阅读合同条款就匆忙签字。因此,法律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另外,电子合同的履行和监管具有特殊性。由于电子合同的标的可能是数字化的商品或服务,其履行方式与传统合同有所不同。例如,软件的下载、在线课程的学习等。在监管方面,电子合同的交易信息和数据存储在网络系统中,监管部门需要借助信息技术手段来进行监管。同时,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和义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综上所述,电子合同具有订立环境虚拟性、载体电子化、订立过程自动化以及履行和监管特殊性等特征。在签订和履行电子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了解这些特征,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