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有哪些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而制定的。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相关规定:
在经期,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简单来说,就是在经期,单位不能安排女职工从事太冷、太累、太高的工作。
在孕期,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而且,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也有明确规定,像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等是不允许安排给怀孕女职工的。
在产期,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这些产假期间,女职工是可以享受生育津贴等福利的。
在哺乳期,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同时,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也有相关规定,比如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等。
总之,女职工在各个特殊时期都受到法律的保护,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如果女职工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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