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不到位退股是否合法?


股东出资不到位退股是否合法,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股东出资不到位。股东出资是指股东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以取得股权。出资不到位就是股东没有按照规定足额缴纳自己认缴的出资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接下来分析退股的情况。在我国公司法里,并没有“退股”这个确切的法律术语,通常所说的“退股”主要有股权转让、公司回购、公司减资、公司解散等几种实现方式。 如果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股”,在出资不到位的情况下,也是可以进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出资不到位的股东可以转让股权,但新股东和原股东可能要对出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是公司回购股权,《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公司应当回购股东股权的情形,比如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但这里并没有明确规定出资不到位的股东是否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不过从法理上来说,出资不到位的股东如果要让公司回购其股权,还是要先补足出资。 公司减资也是一种“退股”途径。公司减资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资不到位的股东在公司减资过程中,同样需要按照规定补足出资。 最后是公司解散。当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如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以及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等情况时,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在清算过程中,出资不到位的股东要补足出资以用于清偿公司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