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认缴出资可以撤股吗


股东未认缴出资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直接撤股的。首先来解释一下相关概念,所谓认缴出资,就是股东在设立公司时承诺要向公司投入的资金数额。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把认缴的出资实际缴纳到位。这是因为公司的资本是其运营和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股东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外,还应当向已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股东未认缴出资就撤股,这对其他已经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是不公平的,也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对债权人的责任承担。 不过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虽不能直接撤股,但可以有其他处理办法。 一种是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股东们可以商量,要是其他股东都同意,未认缴出资的股东可以把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外部第三人,通过这种方式来达到类似撤股的效果。例如,公司有三个股东,A、B、C,C未认缴出资,A和B都同意C把股权转让给D,那么经过相关程序,C就相当于从公司‘退出’了。 还有就是公司回购股权,但这要符合法定条件。比如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等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公司可以回购未认缴出资股东的股权,但必须遵循法定程序。 另外,当公司进行清算时,未认缴出资的股东应按照认缴比例承担相应的清算责任。要是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未认缴出资的股东补缴出资用于偿债。在清偿完毕后,未认缴出资的股东可依据清算结果进行相应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