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实缴的股东怎样退出公司?


没有实缴出资的股东退出公司,一般有以下几种常见方式。 首先是股权转让。这是指股东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在这种方式下,转让方和受让方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同时,即使没有实缴出资,原股东转让股权后,受让人知晓该情况仍受让的,公司可以请求原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是公司减资。公司减资是指公司通过一定的程序减少注册资本。当股东想要退出公司时,可以通过公司减资的方式实现。公司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通知债权人。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对于未实缴的股东,在减资过程中要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对未出资部分进行相应处理。 再者是公司回购股权。满足一定条件下,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对于未实缴的股东,在公司回购股权时,也要根据其未出资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 最后是公司解散。当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时,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公司解散的几种情形,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在清算过程中,未实缴的股东需要按照规定补足出资,用于清偿公司债务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