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财产公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和前妻签了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做了约定。但现在有人说没公证可能没用。我就想问问,离婚协议里关于财产的部分,不公证的话在法律上有效吗?我担心之后会有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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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不经过公证也是可能具有法律效力的。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离婚协议,它是夫妻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的书面协议。简单来说,就是两口子和平分手时,对各种事情怎么处理商量好后写下来的东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表明只要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一般就是有效的。也就是说,只要夫妻两人真心实意地签了关于财产分割的离婚协议,协议内容不违法,那它本身就有法律效力。财产公证呢,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在离婚协议财产方面进行公证,相当于给协议上了一道保险。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财产部分,其证明力更强。如果将来因为这份财产分割协议产生纠纷,经过公证的协议在法院审理时,法官会更倾向于直接认可其效力。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公证就无效。即便没有公证,只要符合上述所说的有效条件,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依然可以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不过,为了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麻烦,比如一方反悔不承认协议内容等情况,对离婚协议财产部分进行公证是一个比较稳妥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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