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非法债务罪主体包括哪些人?
最近在研究一些法律知识,对催收非法债务罪这块比较关注。想具体了解下,到底哪些人会被认定为是催收非法债务罪的主体呢?是只有直接去催收的人算吗,背后指使的人会不会也算在内呢?不太清楚这方面具体的规定,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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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非法债务罪的主体指的是那些在法律上可能构成该犯罪的人。它属于一般主体,具体包括以下两类: 首先,直接实施催收法律不予保护债务的行为人。简单来说,就是亲自去进行非法债务催收工作的人。比如有人放了高利贷,然后自己直接去找借钱的人,采用法律禁止的手段去要钱,这种人就是该罪的主体。 其次,雇佣、指使他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人。例如,有些放贷者自己不出面,而是花钱雇人或者指使其他人去对欠债人进行非法债务的催收,这些在背后操控的雇佣者、指使者同样属于催收非法债务罪的主体。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单位并不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如果是单位实施了催收非法债务的行为,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规定,公司、企业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规定了催收非法债务罪,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这也从侧面明确了涉及到非法债务催收且符合这些情形的主体范围。 相关概念: 一般主体:是指在刑法中,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的犯罪主体类型 。 非法债务:主要指像赌债、嫖资、毒债、套路贷中的虚假债务以及高利贷等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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