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存在哪些风险?
我在商业合作里行使不安抗辩权,暂停了合同履行。但现在担心会有风险,比如对方可能反告我违约,也不清楚会不会有其他潜在的法律问题。我想了解行使不安抗辩权具体会面临哪些风险,以及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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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简单来说,就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如果发现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可能没办法履行合同了,就可以先暂停自己的履行。 不过,行使不安抗辩权也存在一定风险。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这就意味着,如果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没有确切证据就行使不安抗辩权,随意中止履行合同,那么就构成违约。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比如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例如,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合同,甲应先供货,甲仅仅是听说乙公司经营可能出现问题,没有确切证据就停止供货,乙公司就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此外,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在中止履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如果没有及时通知,也可能给对方造成损失,从而引发法律纠纷。而且,如果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如果不恢复履行,也会被认定为违约。比如,乙公司在被甲公司中止履行后,提供了足够的担保证明自己有履行能力,甲公司却仍然不供货,甲公司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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