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应具备哪些条件?

我在和别人签合同履行过程中,感觉对方可能没法按时履行义务,听说有不安抗辩权这回事,想了解下行使不安抗辩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这样我心里有底,也知道自己能不能用这个权利来保障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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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它主要是为了保护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在明知对方可能无法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仍需先履行自己的义务而遭受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是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这意味着对方企业的经营出现了重大问题,例如大量亏损、资不抵债等,很可能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二是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即对方通过不正当手段将自己的资产转移或抽出,目的是为了不履行合同中的债务。三是丧失商业信誉;如果对方在商业活动中存在欺诈、违约等不良行为,导致其商业信誉受损,那么先履行方有理由怀疑其履行能力。四是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除上述三种情况之外的其他可能导致对方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形。 同时,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先履行一方必须要有充分、确切的证据来证明对方存在上述情形,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如果没有证据就随意中止履行合同,那么先履行方就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此外,当事人依照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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