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在签订合同后,涉及到双方的履行问题,担心对方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自己能不能行使抗辩权来保障权益,想了解抗辩权具体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呀。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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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通俗来讲,就是当对方要求你履行义务时,你有合法理由可以拒绝的权利。
不同类型的抗辩权成立条件有所不同,常见的抗辩权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条件:
首先,双方的债务要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双务合同就是双方都有义务的合同,比如买卖合同,卖方有交货义务,买方有付款义务。
其次,双方互负的债务都到了该履行的期限。
然后,对方没有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
最后,合同要有能履行的客观条件。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成立条件:
一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二是两个债务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这个顺序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律直接规定的。
三是先履行一方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没履行,也包括期限届满时还没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不安抗辩权成立条件:
一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二是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给付的危险,比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等。
三是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如果后给付义务人提供了适当担保,就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总之,抗辩权的成立需要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在实际运用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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