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当事人都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吗?


双务合同当事人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才能行使该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简单来说,就是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应同时履行义务,一方在对方没有履行之前,有权利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合同的请求。比如在一个买卖电脑的合同里,买家有付款的义务,卖家有交付电脑的义务,如果没有约定谁先履行,那么当卖家不交付电脑时,买家就可以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付款。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对自己提出的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依据。 一般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根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这种牵连性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成立上的牵连性,就是一个合同产生两项方向相反、互为对价、互为条件的债务,要是其中一项债务不成立或无效,另一项债务也会不成立或无效;二是履行上的牵连性,双务合同成立后,一方负担的义务以他方负担义务为前提,要是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另一方义务的履行也会受影响;三是存续上的牵连性,如果不是因为双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事实上履行不能,那么所发生的风险由哪方承担就成问题。 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具有重要功能。首先,能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对等且相互牵连的,如果一方不履行自己的债务却要求对方履行,这就违背了诚信和公平原则。其次,能维护交易秩序。该制度允许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时拒绝履行,这直接关系到双方能否依合同履行义务,所以要明确其行使条件以防止权利滥用,同时它还能督促对方履行义务,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再者,能增进双方的协作。根据诚信原则和协作履行原则,债务人与债权人对于债务的履行和权利的行使,都负有相互协作的义务,相互协作有助于债务的正确履行,有利于双方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进而促进交易增长。最后,有保证或保护功能。同时履行抗辩权体现了商品交换规律,“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原则,目的就是保证双方当事人都不会因先行给付而遭受不利。 相关概念: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相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的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牵连性: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之间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相互依赖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