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合同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发现对方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时该怎么办?


如果按照合同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发现对方已经没有履行能力,在法律上是有相应的应对措施来保障先履行方权益的。 首先,先履行方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就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履行的先后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这就要求先履行方必须要有确切的证据来证明对方存在上述情况,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不能随意中止履行,否则先履行方自己可能构成违约。 当发现对方可能没有履行能力时,先履行方中止履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如果对方对其将来的履行提供了适当担保,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就应当恢复履行。 要是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就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先履行方也可以选择不解除合同,等到履行期届至后再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通常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损失赔偿的范围涵盖了合同正常履行完毕后本应获得的利益,但这个数额不能超出违反合同一方在缔结合同时所能预见到或者应该预见到的因为违反合同而可能引发的损失。 在此过程中,先履行方务必妥善保存与合同有关的所有证据材料,例如书面合同、往来邮件、付款收据等等,以备将来可能涉及的诉讼或仲裁等法律程序之需。 相关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用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