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有哪些区别?
在签订合同后,涉及到履行顺序问题,不太清楚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具体有什么不一样。担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能准确运用这两个权利维护自己权益,想详细了解它们之间在适用条件、行使方式等方面到底有哪些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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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虽然都属于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但存在诸多区别。 首先,概念不同。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 其次,适用条件有别。不安抗辩权中,是先履行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且先履行方要有确切证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这些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而先履行抗辩权,是后履行一方针对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来行使权利,重点在于先履行方没有依约履行这一前提。 再者,行使权利的主体不同。不安抗辩权由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则由后履行义务的一方行使。 另外,法律效果也不同。行使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方中止履行后,如果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先履行方需恢复履行;若对方未恢复且未提供担保,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方拒绝先履行方的履行要求,促使先履行方履行合同义务,先履行方履行符合约定后,后履行方才继续履行自己的义务。 相关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一种赋予先履行方在特定情况下保护自身权益,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是后履行方针对先履行方不适当履行行为的一种对抗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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