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及要求是什么?
在签合同的时候,涉及到先后履行顺序,我是先履行的一方,现在有点担心对方后续没能力履行合同。想了解一下,在哪些情况下我能行使不安抗辩权啊,行使这个权利都有啥条件和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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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简单来说,就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如果发现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出现一些状况,可能没法履行合同了,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就有权暂时中止履行合同。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首先,双方当事人得是因为同一个双务合同而互相负有债务。双务合同就是合同双方都互相有权利和义务,比如买卖合同,卖方有交货的义务,同时有收款的权利;买方有付款的义务,也有收货的权利。这是适用不安抗辩权的基础前提。相关法律规定,不安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双务合同中,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是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的。 其次,有先后的履行顺序,而且享有不安抗辩权的是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因为先履行的一方有面临对方不履行对待给付的风险,所以法律才赋予先履行方这个权利。 然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像是对方经营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况,都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合同,这就是现实危险。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才行,不能光凭猜测。 另外,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也就是说,先履行方到了该履行义务的时候了。 最后,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如果后履行方提供了可靠的担保,那么先履行方的权益有了保障,就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相关概念: 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互相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的合同。 不安抗辩权: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因后履行一方当事人欠缺履行债务能力或信用,而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 对待给付:指合同对方的履行行为,是与自己履行行为相对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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