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怎样的?

我在做生意签合同的时候,突然听说了不安抗辩权这个词。我就想知道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能用到这个权利。万一以后签合同遇到问题,说不定就能用得上,所以想详细了解下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都有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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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简单来说,就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如果发现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出现了一些状况,可能没法正常履行义务,从而让自己面临风险时,所享有的一种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它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以下这些: 首先,双方当事人要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双务合同就是合同双方都互相负有义务,比如买卖合同,卖方有交货的义务,买方有付款的义务。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能产生不安抗辩权,像那种只有一方有义务的单务合同,就不存在不安抗辩权这一说。这是依据相关合同法原理规定的。 其次,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得有先后履行顺序。如果合同中约定双方同时履行义务,那就不符合不安抗辩权的条件了。 再者,后履行的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这包括多种情况,例如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原本很有实力的企业,突然面临破产危机;或者出现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此来逃避债务的行为;还有丧失商业信誉,比如经常拖欠货款等;另外还有其他可能导致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然后,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不能仅凭猜测就主张不安抗辩权,得有实实在在的证据,比如对方企业的财务报表显示严重亏损等。 同时,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也就是说先履行方到了该履行义务的时间点了。 最后,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如果后履行方提供了可靠的担保,让先履行方不用担心其履行能力问题,那也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为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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