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中国合同法中的抗辩权主要内容是什么?

我在处理合同事务时,听说过抗辩权这个概念,但不是很清楚具体内容。想了解在中国合同法里,抗辩权到底包含哪些方面呀?比如在什么情况下能行使,行使有啥限制之类的,希望能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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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合同法中,抗辩权是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它主要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这三种。 首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简单说,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有义务同时做某件事,一方不做,另一方就可以不做。 其次是先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这意味着如果合同约定了先后顺序,先履行的一方没做到,后履行的一方就可以不履行。 最后是不安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先履行的一方如果发现对方有上述情况,能证明的话,可以暂停履行。 相关概念: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定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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