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怎样成立的?


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成立需要符合一定条件。 首先,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合同双方都对彼此有义务。比如在一个买卖合同里,卖方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买方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双方的这些义务就是互负的债务。《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对此也有相关规定,这是构成顺序履行抗辩权的基础。 其次,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这个顺序可以是当事人在合同里约定的,也可能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或者依据交易习惯确定。就像建筑工程合同,通常发包方要先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施工方才开始施工,这就是一种先后履行顺序。 最后,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先履行一方没履行债务,既包括在履行期限到了或者届满前没去履行,也包括期限届满时还没履行。履行不符合约定,像延迟交付货物、交付的货物有质量问题等情况。比如先交货的一方没按时交货,或者货物有瑕疵,那么后履行的收货方就可以依据顺序履行抗辩权,暂时不支付货款。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这三个条件,顺序履行抗辩权才能成立。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能让后履行一方暂时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从而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当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让履行符合约定了,顺序履行抗辩权就消失了,后履行一方就得履行自己的债务。而且,顺序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追究先履行一方的违约责任。 相关概念: 顺序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双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互相承担义务和享有权利的合同,双方的义务具有关联性。 迟延履行:指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仍未履行合同债务 。 瑕疵履行: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有瑕疵,即履行的质量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标准。





